工程质量有问题甲方有哪些责任

小编:bj03

工程质量有问题甲方有哪些责任

1. 甲方对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规范、合同等进行验收,不得降低标准。

2. 当建设工程使用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或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按法律法规予以维修、赔偿。

3. 甲方必须保证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合格,不能偷工减料,降低原材料的质量。

建设单位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需要责任么当然肇事者不是甲方人员

  需要分析具体情况。若甲方将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则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若干情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包括: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工程合同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甲方具有按时付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任和履行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质量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和法人


质量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施工方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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