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戒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禁毒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小编:bj03

劳教戒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开放式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

1、是提高教育挽救质量的内在要求。教育挽救是一种再教育活动,劳教人员在劳教所这一特殊学校里,接受学校对他们所进行的再教育活动,从而改变他们错误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

2、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挽救,是在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的条件下进行的,为此,劳教所为了保证教育挽救目标的实现,就要制定教育的各项制度,规范教育的内容、方法和措施,监督指导劳教人员接受教育;

3、而强制性必须是与劳教人员自觉接受教育相结合,二者是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没

制定禁毒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1、制定《禁毒法》是应对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需要。

自20世纪80年代始,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毗邻“金三角”和“金星月”毒源地的特殊地理位置,境外毒品向我境内渗透不断加剧。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再次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了禁毒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些地方毒品问题严重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扭转,一些突出的毒品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了初步的控制。

2、制定《禁毒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的需要。

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使得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统领禁毒工作全局的禁毒基本法律越来越必要和迫切。

3、制定《禁毒法》是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需要。

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简称《1961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71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1988年公约》)等禁毒国际公约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禁毒协议或协定。

在这些禁毒公约和协议中,对缔约国的禁毒立法得出了许多域内适用的具体要求和建议,但是还没有完全体现在我国法律中,影响了我国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也影响到国际禁毒合作的有效开展。

扩展资料:

禁毒法作用是由其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毒品问题关涉公共利益,对其防范和控制有赖于公共权力的介入,禁毒关系的形成无不与禁毒公权力的行使密切相关。

禁毒法的本质在于规范和约束禁毒公权力,这一本质根植于无数仁人志士奋斗而来并为我们所珍爱的法治精神。因此,禁毒法是公法,其以禁毒权力的科学授予、合理配置、合法行使以及有效监督为己任。禁毒法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特性。

为了有效解决毒品问题,禁毒法从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等多个方面对国家和社会公权力组织予以授权,使其具备了禁毒工作相应职权。因此,禁毒法的首要特征就是一部授权法,没有禁毒法明确授权的一切禁毒工作均属没有合法性基础。

强制性戒毒和劳教戒毒有什么区别呢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强制性戒毒和自愿戒毒两种。自愿戒毒,顾名思义,是指以吸毒者的意愿为主的戒毒方式,其包括二种情形:一是在家庭或其他私人场所进行戒毒;二是在经有关机关正式批准的专业医疗机构中进行戒毒,目前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也收治部分自愿戒毒人员;强制性戒毒是指不以吸毒者意愿为主由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吸毒者人身自由的戒除毒瘾的戒毒方式。强制性戒毒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简称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机关的强制戒除(后面简称劳教戒毒)两种。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方式外,在关押罪犯的监狱或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如果有吸毒成瘾者也需要实行强制戒除。

(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毒成瘾者,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强制行政措施对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1】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终实际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一年。强制戒毒是我国强制性戒毒体系中的主体,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强制戒毒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性、先予执行性等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其还具有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特点。

2、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措施的实施机关也为公安机关,具体的执行机关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强制戒毒所。

3、强制戒毒期限为三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4、强制戒毒的对象是吸毒成瘾者,不包括有吸毒行为但并未上瘾者。

5、强制戒毒对吸毒成瘾者通过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但是因戒毒工作的特点,必须从一定程度上限制被戒毒者人身自由,这是强制戒毒最为明显的特点。

(二)劳教戒毒

劳教戒毒是指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程序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者,由公安机关决定将这些吸毒者送交劳动教养机关,由劳动教养机关通过劳动教养等手段达到戒除吸毒成瘾者的毒瘾之目的。劳教戒毒是我国强制性戒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劳教戒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劳教戒毒与强制戒毒一样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限制人身自由性等特点。这也是劳教戒毒之所以能够被归入强制性戒毒体系中的根本原因。

2、劳教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劳动教养委员会(实质上为公安机关)【2】,其实施机关或执行机关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劳动教养场所,具体执行机关包括专门设立的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或普通劳动所的劳教戒毒大队。

3、劳教戒毒的对象是经公安机关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吸毒者,未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程度的吸毒都不得被确立为劳教戒毒的对象。

4、劳教戒毒是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劳教戒毒期限与劳动教养的期限相同,为1至3年,最长可延长1年。

(三)其他强制性戒毒措施

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方式外,关押于刑罚执行机构中的服刑人员、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行政拘留中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其中有吸毒成瘾者,也需要实行强制戒除。但是对于上述场所的吸毒者我国现行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上述机构也缺少专门的应对措施,使这部分吸毒者处于戒毒的真空状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对这部分人的强制性戒毒措施各个管理场所各自为政,较为混乱。

二、强制性戒毒的合理性

毒品危害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公害之一,吸毒不仅仅是一个单独或孤立的问题,吸毒问题会伴生一系列严重危害吸毒者家庭、危害社会公众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问题,对于吸毒者,特别是吸毒成瘾者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人身自由,帮助其戒除毒瘾,以保护他不再受到毒品的侵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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